(2017)内0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隆兴佰鸿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海玉、刘旺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隆兴佰鸿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海玉,刘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特11号申请人:内蒙古隆兴佰鸿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鞠红清,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海玉,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人:刘旺强,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鄂托克旗圭林石料厂业主,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申请人内蒙古隆兴佰鸿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海玉、刘旺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立案。申请人内蒙古隆兴佰鸿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内蒙古隆兴佰鸿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韩小东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