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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8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诉孟印等解除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印,晋州市阔源奶牛养殖场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财保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石油大街。法定代表人:乔育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江朋。被申请人:孟印。被申请人:晋州市阔源奶牛养殖场住所地晋州市马于镇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孟印,系该场负责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冀0128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晋州市阔源奶牛养殖场的账户91×××11存款273001.32元进行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被申请人已全部偿还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借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晋州市阔源奶牛养殖场的账户91×××11存款273001.3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月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