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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执异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异225号申请执行人:中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回亮,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敬,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第三人: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XXX幢XXX层。负责人: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系被执行人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2016)沪0115民初458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上海丰衣足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盛爱琴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