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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4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梵星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梵星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4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梵星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委会西海岭工业区星华二路之一。法定代表人:严修石。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百丈工业区一路六号。法定代表人:HORSTHEINRICHS。原告佛山市梵星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4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梵星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4795.1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7000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41907.76元,本院已予以冻结、扣划;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X×××××号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扣押;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成品家具、机器设备与存货一批。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其中成品家具的评估价为201190元、机器设备与存货的评估价为533823元;并于2016年12月7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分别以481190元、1483823元的价格买受。上述合共得执行款项2106920.76元,本院依法对该执行所得款项2106920.76元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项154680.03元。本院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粤X×××××号汽车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6700元;并于2017年5月4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以19000元的价格买受,该车辆拍卖款扣除评估费2000元后,所得的执行款项17000元,本院不进行作分配,该所得执行款17000元用于扣缴涉及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156798.59元(含执行费2118.56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89979元(含执行费5671.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上述已处理完毕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4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