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6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9689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中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689号之二原告: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7012545,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华长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853244102,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横泾村。法定代表人:刘登锋。原告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