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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永山、梁秀梅、程诚与贾继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永山,梁秀梅,程诚,贾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牛永山,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秀梅,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诚,女,200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程玉亮,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继光,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牛永山、梁秀梅、程诚与被执行人贾继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