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苏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3民初2391号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长白社区二组。法定代表人孙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芦振。被告苏婷婷,住敦化市阳光城*期*号楼*单元*楼西侧,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晶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芦振到庭参加诉讼,苏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苏婷婷立即给付原告2014、2015、2016年物业费3147元;二、苏婷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苏婷婷系敦化市阳光城三期住户,居住房屋在5号楼2单元6楼西侧,面积87.37平方米,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苏婷婷拖欠2014、2015、2016年物业费3147元。苏婷婷在本院庭前向其送达时,口头答辩:敦化市阳光城三期5号楼2单元6楼西侧房屋产权登记在苏婷婷名下,面积87.37平方米,苏婷婷之前交过物业费,自2014年开始因房屋存在漏水现象没有交纳物业费。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苏婷婷催收过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苏婷婷系敦化市阳光城三期5号楼2单元6楼西侧房屋业主,房屋面积87.37平方米。2013至2016年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苏婷婷未交纳2014、2015、2016年物业费。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物业服务合同。本院认为: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婷婷之间存在物业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苏婷婷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苏婷婷作为该小区内的业主,应当向原告交纳相应的物业费。苏婷婷未及时交纳物业费,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苏婷婷支付物业费的主张,经本院计算,其中3145.32元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剩余1.68元,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145.32元(2014、2015、2016年度);二、驳回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苏婷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婷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