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建与刘贤云、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刘贤云,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362号原告张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贤云,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知永。委托代理人洪涛、潘健,公司员工。被告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二环路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干。委托代理人王玉宝,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刘贤云、被告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珊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人民陪审员 巩瑞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