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良平与朱启发、朱启宏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平,朱启发,朱启宏,含山县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530号原告:王良平,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朱启发,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朱启宏,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含山县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环峰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34943040C。原告王良平与被告朱启发、朱启宏、含山县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良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良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如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