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黄德平与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平,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宁0205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德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公务员。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马少如,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德平借款300000元、利息2455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895.5元、执行费7925,共计5603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德平与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达成顶账协议: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同意申请执行人黄德平诉讼保全的丰田汉兰达牌越野车一辆作价20万元、型号为50LG953山东临工装载铲车一辆作价15万元,合计35万元顶给申请执行人黄德平偿还部分欠款;申请执行人黄德平凭此协议可以对顶来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和型号为50LG953山东临工装载铲车办理相关的转户和处置事宜,该汉兰达越野车和50LG953山东临工装载铲车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黄德平所有。依照21`》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汉兰达牌越野车一辆作价2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黄德平抵偿案件款200000元。二、将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名下的型号为50LG953山东临工装载铲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黄德平抵偿案件款15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黄德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田莉审判员马占杰审判员李韶清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