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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春侠、胡惠钦、胡益豪诉被告郭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侠,胡惠钦,胡益豪,郭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07号申请人:于春侠,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申请人:胡惠钦,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申请人:胡益豪,男,201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占平,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申请人于春侠、胡惠钦、胡益豪与被申请人郭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占平名下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占平名下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