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常梁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90号罪犯彭常梁,别名彭常龙,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常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4433.8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3号-2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常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常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辅料、面料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4至2017年3月共获表扬6次。2017年4月26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常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29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