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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与林忠森、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林忠森,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88号(2018)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被执行人:林忠森。被执行人:王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忠森、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执行人同意,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