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晓娟与蔡永东、梁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娟,蔡永东,梁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939号原告:陈晓娟,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河区。个体。被告:蔡永东,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梁雅文,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陈晓娟与被告蔡永东、梁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3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9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苦难向原告借款18.3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归还该笔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陈晓娟不能提供被告蔡永东、梁雅文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蔡永东、梁雅文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晓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退还原告陈晓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