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江南与被执行人衡阳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南,衡阳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江南,男,汉族。被执行人:衡阳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31号。法定代表人:柳现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现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南与被执行人衡阳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湘0408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