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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艾宏村与瑞昌市三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宏村,瑞昌市三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68号原告:艾宏村,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新,瑞昌市横港法律工作者。被告:瑞昌市三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法定代表人:周庆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仁,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艾宏村与被告瑞昌市三鑫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艾宏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宏村以被告瑞昌市三鑫实业有限公司不是实际欠款人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宏村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艾宏村负担。审判员  沈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