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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华盟能源物资有限公司、陆胜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华盟能源物资有限公司,陆胜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6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亿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路西段(原金六路)。法定代表人:王传光,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盟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玲,经理。被申请人:陆胜乾,男,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亿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行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盟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陆胜乾合同纠纷一案,亿行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665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华盟公司、陆胜乾在临沂市兰山区火车站拆迁指挥部享有的拆迁补偿款100万元。亿行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6651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撤回对华盟公司、陆胜乾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6651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亿行公司已撤回对华盟公司、陆胜乾的起诉。现亿行公司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华盟公司、陆胜乾拆迁补偿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盟能源物资有限公司、陆胜乾在临沂市兰山区火车站拆迁指挥部享有的拆迁补偿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