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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袁征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更217号罪犯袁征,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4)南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一月四日止。该犯于2014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袁征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征与辛明洋酒后在一网吧打台球,后因欲查看被害人游某,被被害人制止,袁征即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袁征先后用饮料瓶、台球杆猛击被害人头部、肩部,被害人一直护头求饶,辛明洋见状将袁征手中的台球杆夺下,袁征又举起沙发向被害人头部砸去,然后与辛明洋一起离开,早上7时许他人叫被害人离开时发现其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5万,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罪犯袁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征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征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二八年七月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