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8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戴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负责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建,男,汉族,1975年8月8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苏12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戴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3081.02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剩余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原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费等(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并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948元,由被告戴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财产申报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14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公积金、不动产、国土、工商、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7年7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措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所采取的一系列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在到期之日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可能承担未能及时申请续封的不利后果。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