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艺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艺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30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艺辉,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东山县。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9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艺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闽0626刑初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艺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的事实:2017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艺辉途经东山县“土埕大排档”的时候,见“土埕大排档”附近的路边被害人陈某1停放的一辆深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169元),遂产生盗窃该车的念头,后走至该车旁边,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沿西陈公路旁往陈城镇方向推离约100米至银商投资商行门口,后往右边(东埔街东桥巷)的一条巷子里面推了约100米远至巷子里面的拐角处停下。陈艺辉将该摩托车的车前盖打开,将里面的车辆警报线扯断,但摆弄了好一会儿还是没能将车辆发动起来。后陈某1发现摩托车被盗随即报警并寻找至该处,看到被盗窃的摩托车及在该车旁边的陈艺辉,陈艺辉看到陈某1走向其便跑开,被陈某1追上抓住并扭送至东山县埔派出所。被归案后,被告人陈艺辉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涉案摩托车已被扣押归还被害人陈某1。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作案工具及涉案摩托车实物相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东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相片,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陈艺辉的具体供述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陈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1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艺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艺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陈艺辉当庭自愿认罪、涉案摩托车已被扣押归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陈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陈艺辉提出的上诉理由,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原判量刑偏重,要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艺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认定依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陈艺辉所提“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原判量刑偏重,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陈艺辉的行为具有累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摩托车已归还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原审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1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艺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艺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陈艺辉当庭自愿认罪、涉案摩托车已被扣押归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艺辉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红审判员 郭昭容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潇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节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