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潘吉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潘吉友,钱福尧,钱十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江西省莲花县解放街,法定代表人:罗楠,经理。被执行人潘吉友,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钱福尧,男,汉族,1956年3月9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钱十二,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潘吉友、钱福尧、钱十二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吉友、钱福尧、钱十二应支付申请人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案款423808.87元,承担执行费6257.13元。本院已执行3951.893951元,尚有419856.9841985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潘吉友、钱福尧、钱十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1执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冬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