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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017)陕0823民初15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9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全部放弃。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于2017年6月23日冻结了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1090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