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龚雄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襄阳市蓬发机械有限公司,龚雄飞,王建忠,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贺国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襄阳市蓬发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永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龚雄飞,住襄阳市。被执行人:王建忠,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付学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襄阳市蓬发机械有限公司、龚雄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