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4517李波与揭阳市好遇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揭阳市好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517号原告:李波,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揭阳市好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锡场镇下寮工业区*号。统一社会食用代码:91445203066718488F。法定代表人:柯木宏。原告李波诉被告揭阳市好遇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李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判员 吴 中 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