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3810号原告深圳市大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74区A6栋5楼东座。法定代表人詹情。委托代理人张天虹,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香,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东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巧英。上列原告深圳市大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9861.1元,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9861.1元;2、被告对于拖欠货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周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拖欠之日起至具状之日支付原告利息(截止至本起诉状起诉之日暂计138元,实际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61.1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86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861.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梅书记员 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