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佟文胜与巨野致发化工有限公司、张武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文胜,巨野致发化工有限公司,张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1号原告:佟文胜,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振福,男,193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推荐单位: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佟家村村民委员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巨野致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煤化工业园区(董官屯)。法定代表人:傅慧娟,职务:董事长被告:张武胜,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佟文胜与被告巨野致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发公司)、张武胜一案中,本院适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公告送达费用,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裁判文书,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佟文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