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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阳与王葆逻、王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王葆逻,王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6148号原告:李阳,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东,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葆逻,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喜,男,1971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阳与被告王葆逻、王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公开在报纸更正并赔礼道歉;2、判令二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喜系朋友关系。在双方认识后,被告王喜告知原告自己已经离婚,之后原告得知被告王喜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即与被告王喜分开。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20日,二被告等人多次在原告工作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和原告现居小区海淀区复兴路79号侮辱、辱骂、殴打原告,公然贬损原告人格、破坏原告名誉。王喜辩称:我和李阳系情人关系,我的婚外情给我爱人王葆逻造成严重伤害;李阳主动搭讪我,我们建立起情人关系,多次开房,李阳背着我给我爱人留言,致使我爱人有所觉察、自杀未遂,我爱人多次劝我回归家庭,但我当时被李阳迷住了眼睛,没有认识到李阳的险恶用心,没有回头,给我爱人造成情感及精神严重的伤害。我寻找李阳的行为未对李阳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王葆逻辩称:王喜与李阳是情人关系,他们在外同居,给我造成了深深的精神伤害和损失,导致我精神重度抑郁,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他俩作出这样的事,是他俩对不起我,我没有任何地方对不住他们,我为了维护我自己的权益,实事求是的说出此事,不是诬陷、不是诽谤,没有对李阳造成任何人格伤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9日,二被告到原告单位,与原告发生纠纷;2017年1月19日、2017年1月20日,二被告到原告家中,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主张二被告在原告生活和工作场所公然贬损原告人格、破坏原告名誉,为此提交照片、病假单、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二被告主张王喜与李阳是情人关系,二被告去找原告为了要钱,后因为原告反悔了,故双方起了纠纷,报警后警察并未处理二被告,故不认可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上述事实,有照片、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但对此并未提交充足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难以认定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路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