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夏玉清、逄建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清,逄建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夏玉清,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逄建罡,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玉清与被执行人逄建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诸贾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逄建罡的银行存款101150元或查封、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