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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诉汉中宇凌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汉中华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马朝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汉中宇凌化工有限公司,马某某,汉中华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212号原告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64135434H.负责人:饶加国。委托代理人刘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汉中宇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东路中段王观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19738081U.法定代表人徐松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建峰,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汉中华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锦绣华庭三楼。注册号:612301100002271.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诉被告汉中宇凌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汉中华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马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兴录审判员  陈 曼审判员  陈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