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国、马俊福与方宗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马俊福,方宗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马国,男,1948年11月生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申请执行人:马俊福,男,1951年8月生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方宗智,男,1953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本院在执行马国、马俊福与方宗智(2001)青民初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国、马俊福要求方宗智支付货款37650元,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