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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国、马俊福与方宗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马俊福,方宗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马国,男,1948年11月生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申请执行人:马俊福,男,1951年8月生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方宗智,男,1953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本院在执行马国、马俊福与方宗智(2001)青民初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国、马俊福要求方宗智支付货款37650元,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