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凤叶追索劳动报酬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凤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民终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万和购物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男,汉族,住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叶,男,汉族,住安达市。上诉人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凤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81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被上诉人陈凤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陈凤叶承担。其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安达市万尊公司盖章签字确认的劳务关系是牵强的,其目的是为了向破产企业(汇龙地产公司、万和购物广场)企业索要职工工资,不得已而出具的不符合事实的手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凤叶于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30日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安达市万尊���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陈凤叶工资款共计22,619.00元,并出具了安达市万尊物业有限公司实际拖欠工资在岗职工名单,名单载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包括陈凤叶在内等职工的工资金额,并认可陈凤叶等职工从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30日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一审法院认为,陈凤叶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实际拖欠工资在岗职工名单可以证实,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陈凤叶在该单位工作及拖欠工资款22,619.00元的事实。故陈凤叶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工资款22,619.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条规定,判决: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陈凤叶工资款22,619.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实际拖欠在岗职工工资名单》能够证实拖欠被上诉人陈凤叶工资款为22,619.00元。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陈凤叶的劳动报酬。上诉人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安��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银凤审判员 王 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