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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刚琳与被申请人杨含、文春梅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刚琳,杨含,文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936号申请人:文刚琳,女,生于1969年12月30日,汉族。被申请人:杨含,男,生于1982年3月3日,汉族。被申请人:文春梅,女,生于1986年8月3日,汉族。申请人文刚琳与被申请人杨含、文春梅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刚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含、文春梅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文春梅位于华蓥市明光路信都小区城市花园的房屋一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刚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含、文春梅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文春梅位于华蓥市明光路信都小区城市花园的房屋。冻结、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