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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徐跃六与陈昆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六,陈昆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138号原告:徐跃六,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干丘村3社**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陈昆山,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徐跃六与被告陈昆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颖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 颖人民陪审员 许 宁人民陪审员 陈忠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