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67董园园与杨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园园,杨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董园园,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杨传玲,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进取村***号。董园园与杨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六仲裁字407号仲裁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董园园以杨传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407号仲裁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雁审 判 员 钱 俊审 判 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袁广选书 记 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