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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其运与张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2民初2892号原告:王其运(曾用名王海运),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桂福,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宁市。原告王其运诉被告张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其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桂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其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桂福偿还借款本金15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1日、2017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0800元,期间偿还了5000元,下欠借款本金15800元至今未还,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张桂福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原告王其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年10月21日被告张桂福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桂福于2016年10月21日向原告王其运借款18000元,并约定2016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2、2017年4月6日被告张桂福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桂福因2016年10月21日的借款未按期偿还,答应偿还原告2800元的利息。被告张桂福未出庭应诉,放弃了质证及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王其运提交的借条2份,内容客观、形式合法,可以证明原告王其运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0月21日,被告张桂福向原告王其运借款18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11月10日前还清。后被告张桂福偿还了5000元后,下剩借款未按期偿还。2017年4月6日,因2016年10月21日的借款未按期偿还,被告张桂福允诺支付原告王其运利息2800元,并向原告王其运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张桂福尚欠原告王其运15800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桂福欠原告王其运借款15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王其运要求被告张桂福偿还借款15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桂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其运借款1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张桂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童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