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宋杨福、黄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杨福,黄某1,黄苏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2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杨福,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1,女,201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系黄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陈某1,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系黄某1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共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苏朗,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现下落不明。上诉人宋杨福因与被上诉人黄某1、黄苏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宋杨福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宋杨福并未到庭应诉。因上诉人宋杨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杨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3.5元,由上诉人宋杨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咏梅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钟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聪颖吴桐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