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9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黄某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生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某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套筒一个、撬头两个、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