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455号原告薛某,男,汉族,1948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委托代理人司倩超、何泉(实习),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女,汉族,1948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