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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455号原告薛某,男,汉族,1948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委托代理人司倩超、何泉(实习),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女,汉族,1948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