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波与郭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被执行人:郭帅,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20860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0860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21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找到被执行人。经向申请执行人王波反馈查询情况,申请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2323执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