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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田秀平、冉启堂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平,冉启堂,姚登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田秀平,女,汉族,住天峨县。申请执行人冉启堂,男,汉族,住天峨县。被执行人姚登虚,男,汉族,住天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峨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姚登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姚登虚履行给付人格权纠纷一案赔偿款68311.20元、承担执行费1467.00元,合计69778.20元。但被执行人姚登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登虚有银行存款,应扣划其存款用于支付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姚登虚在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72×××68)内银行存款30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姚登虚在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72×××50)内银行存款2300.00元。上述款项,扣划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峨县支行。开户名称:天峨县人民法院;账号:20×××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仕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