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汪允果与阚魁永、刘爱娥、徐州天爵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允果,阚魁永,刘爱娥,徐州天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007号原告:汪允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贵松,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阚魁永,男。被告:刘爱娥,女。被告:徐州天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徐丰路4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阚魁永。原告汪允国与被告阚魁永、刘爱娥、徐州天爵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允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1元,减半收取3751元,由原告汪允果负担。审判员 韩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