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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汪允果与阚魁永、刘爱娥、徐州天爵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允果,阚魁永,刘爱娥,徐州天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007号原告:汪允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贵松,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阚魁永,男。被告:刘爱娥,女。被告:徐州天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徐丰路4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阚魁永。原告汪允国与被告阚魁永、刘爱娥、徐州天爵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允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1元,减半收取3751元,由原告汪允果负担。审判员  韩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