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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乐荣与被执行人成都鑫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荣,成都鑫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乐荣。被执行人成都鑫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乐荣与被执行人成都鑫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3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鑫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乐荣与被执行人成都鑫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执行并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