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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崇素、金海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崇素,金海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朱崇素,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金海谟,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崇素与被执行人金海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标的为1500317.9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恭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