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丽娜、童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丽娜,童俊,石元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丽娜,女,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代理人:徐田民,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周惠琴,韩艳,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石元法,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上诉人胡丽娜因与被上诉人童俊、原审被告石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5136元,待重审后确定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36元,退还胡丽娜。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金瑞芳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