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7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防员、李发富等与白道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防员,李发富,孙作飞,徐国模,王宗伦,刘远崇,付先从,李明雄,聂自祥,谢波,白道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7民初1266号原告肖防员,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30日,云南省威信县人,农村居民,住威信县。原告李发富,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8日,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村居民,住彝良县。原告孙作飞,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7日,江苏省阜宁县人,农村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徐国模,男,汉族,生于1997年10月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威信县。原告王宗伦,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17日,云南省威信县人,农村居民,住威信县。原告刘远崇,女,汉族,生于1959年4月1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原告付先从,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原告李明雄,男,汉族,生于1995年10月1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原告聂自祥,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原告谢波,男,汉族,生于1997年5月9日,云南省威信县人,农村居民,住威信县。委托代理人王瑾,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美成,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道龙,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委托代理人陈祖贤,镇雄县中屯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防员、李发富、孙作飞、徐国模、王宗伦、刘远崇、付先从、李明雄、聂自祥、谢波诉被告白道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防员等十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防员、李发富、孙作飞、徐国模、王宗伦、刘远崇、付先从、李明雄、聂自祥、谢波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防员、李发富、孙作飞、徐国模、王宗伦、刘远崇、付先从、李明雄、聂自祥、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十原告共同承担。审判长 付在川审判员 严 睿审判员 曾永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