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康平县康平镇万利兴农机具经销处与姜涛、韩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康平镇万利兴农机具经销处,姜涛,韩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496号原告:康平县康平镇万利兴农机具经销处,住所地:康平县。经营者姓名:邓绍华,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姜涛,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韩智国,男,55岁,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平县康平镇万利兴农机具经销处与被告姜涛、韩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康平县康平镇万利兴农机具经销处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县康平镇万利兴农机具经销处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康平镇万利兴农机具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平县康平镇万利兴农机具经销处负担。审判长 曹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