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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域宜与关洛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域宜,关洛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464号原告:陈域宜,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关洛成,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陈域宜诉被告关洛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陈域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域宜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域宜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达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