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刘菊香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刘菊香,蒲春蓉,蒲春宇,蒲奉连,胡开兰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百利城*楼。法定代表人:杨德勇,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斌,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菊香,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春蓉,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春宇,女,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奉连,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开兰,女,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再审申请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刘菊香、蒲春蓉、蒲春宇、蒲奉连、胡开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漆光碧审判员 张蜀俊审判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