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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6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宇与北京桑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北京桑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4636号原告:王宇,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桑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6号二层北区部分。法定代表人:章李成。原告王宇与被告北京桑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现金储值卡余额436031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在被告的北京L**酒吧充值100万元,被告给原告一张200万元的储值卡。2016年9月3日起,被告拒绝原告使用该卡,卡内余额还剩436031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但庭后向本院辩称:认可原告的卡中余额,不同意退还,当初是充一百万赠一百万,原告主张的钱里面有赠送的钱,而且这个卡上也写着不能提现。原告是个扛客,这个卡只能办卡人自己使用,原告经常替不认识的客户刷卡消费,从中间挣取利润,让客户得益、原告得益、公司受损,让店长的提成变少了,这样子就跟店长产生了冲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所有的北京L**酒吧办理了储值卡,原告充值100万元,被告同时赠送100万元。原告在2016年9月3日持该卡在被告酒吧最后一次消费后,卡内余额为436031元。原告称被告工作人员认为原告当时办卡优惠力度比较大,拒绝原告继续使用该卡消费;被告主张原告经常替不认识的客户刷卡消费,侵害了公司利益。上述事实,有短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购买了被告的储值卡,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拒绝原告使用储值卡,造成原告购买储值卡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理由要求退还相应充值金额。本院参照原告在被告进行充值享受的优惠折扣,确定被告应退还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桑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王宇二十一万八千零十五元五角。二、驳回原告王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原告王宇负担392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桑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桑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宇)。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 航代理审判员  胡东方代理审判员  郭玉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