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韩香与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香,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韩香,女,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煤焦化循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香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劳仲案字[2017]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民 搜索“”